社團法人台北市工業設計發展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工業設計發展協會,英名定為Industrial Design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of Taipei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旨在推動設計、工藝及創意經濟產業發展。
第 三 條 本會以集合從事各項設計、工藝發展工作之學術、實務及相關業界等,共同促進個人與團體形象之提昇,並增進國際交流及強化會員間之經驗與聯誼交流為目的,宗旨如下:
1. 提升設計影響力:透過專業設計與創新驅動社會及產業進步。
2. 推動國際化連結:促進國內外設計產業交流,建立國際設計合作平台。
3. 建立世代性資源:促進不同世代設計人才的對話與合作,確保產業永續發展。4. 驅動產業創新與品牌化:強化設計產業與品牌競爭力,提升市場價值。
5. 提升設計產業化容錯率,降低市場進入門檻:改善設計創業環境,增強產業適應能力。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發展方向與工業設計定義:
工業設計是一種策略性問題解決流程,透過創新的產品、系統、服務及體驗,推動創新、建立企業成功,並提升生活品質。工業設計不僅限於物理產品的開發,也涵蓋跨領域的創新思維,結合技術、商業、研究及市場需求,以提供新的價值,促進設計與創意經濟產業的發展。
第 七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推動各項設計、工藝、藝術及創意經濟相關的專業研究與交流。
2. 接受政府機關、法人團體或企業委託,辦理各項設計、工藝及創意經濟相關服務。
3. 協助會員設計及商品之推廣,包括協辦、陳列、展覽等事項。
4. 參與國際間設計、工藝及創意經濟相關工作與展覽,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5. 投入設計、工藝及創意經濟相關的教學、培訓與人才培育,提升產業競爭力、建立具備職能導向與品質管理之訓練制度,提升產業競爭力。
6. 促進會員聯繫與合作,維護會員權益,並提供必要之資源支持。
7. 協助會員進行海內外市場拓銷,推動國際貿易合作,提升設計與工藝產業的全球競爭力。
第二章 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設計、工藝相關產業工作經歷或學歷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個人會員於會員大會中擁有一席代表席次,通常為公司/品牌負責人或創辦人,惟不限定是否具公司或統一編號身分。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權利。團體會員得推派二位正式代表,參與會員大會並擁有兩席代表席次。聯絡人得依實際需要提出異動,惟須事先通知本會秘書處完成程序。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並在一年繳納新台幣五萬元以上。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由會員二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四、學生會員:凡為國內外大專院校以上設計、工藝或相關創意產業領域在學學生,年滿十八歲,並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學生會員費者,得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不具投票權與被選舉權。
五、名譽會員:凡對設計、工藝及創意經濟相關領域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國內外人士,熱心支持並認同協會理念,且其地位與品德足以影響並促進協會理念發展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得敦聘為本會名譽會員,其名額不超過全會員之5%。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或其言行妨礙本會聲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理監事會決議後,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會員為團體或法人時,其團體或法人解散。
3、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4、 未如期繳交常年會費一年,於第二年會員大會時仍未補繳。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 十二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學生會員及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欠繳會費滿二個月,經通知繳費逾一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五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卸任後應擔任一屆輔導理事長,任期四年,協助新任理事長推動會務,確保協會業務順利交接與延續。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得置副理事長一至二名,由理事長於常務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擔任,協助理事長推動會務,並於理事長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依理事長指定或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應於本屆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一年,於會員大會舉行新任理監事選舉,依章程程序選出新任理監事會及理事長,若無連任,則確立候任理事長身份。候任理事長應於接下來一年之間見習現任理事長運作協會事務,確保業務順利交接與延續。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處,負責會務之執行,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負責綜理本會行政與會務事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得設執行秘書若干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會務及行政管理工作,執行秘書由理事長提名,聘任方式應經秘書長同意,並報理事會備查。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負責指導及監督執行秘書及會務工作人員之日常業務,並依理事長指示綜理秘書處各項業務。秘書長應每年向理事會報告工作成果,並配合本會發展策略進行業務調整。秘書長及執行秘書均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其聘期與理事長之任期相同。
第 三十 條 本會現任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會得設置協會內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設置,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經理事會決議,可敦聘無給職的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三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八條 召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三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 四十 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參仟元元,學生會員繳交入會費之個人會員的二分之一,為壹仟伍佰圓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參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陸仟元,學生會員繳交常年會費為個人會員的二分之一為壹仟伍佰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
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